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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 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 作者 : 管理员
    来源 :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     日期 : 2009-06-30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部门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强化学院经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7]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领导干部,是指各分院、系、部、处、办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主持工作的副职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财产物资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和离任时,学院指派学院审计处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学院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  凡列入审计范围的部门领导干部都应根据本办法对其任职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由学院授权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派出审计人员实施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前应认真做好审前准备工作,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处批准后,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抄报学院及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审计通知书应包括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方案、审计人员、备审资料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被审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清理工作,并提供如下资料:
    1、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
    2、任期内的会计报表、帐薄、凭证及相关资料;
    3、预算与经费筹集、使用情况的资料;
    4、各项资金提成及留用情况相关资料;
    5、     财产物资清查盘点清单及盘亏、盘盈、毁损情况;
    6、     债权与债务清理清单和发生时间、经手人、批准人及未处理原因;
    7、签订的有关经济合同和经济纠纷资料;
    8、制定并运行的内部经济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
        9、单位及个人任期内所受到的奖励、处罚或处分的资料;
        10、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对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审下列事项:
    1、     任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2、经济决策、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重大经济活动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3、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各种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4、资产管理安全、完整及有效情况;
        5、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的经济问题等事项;
        6、各项收支核算与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财经规定情况,被审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情况;
        7、学院和审计人员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实施后,审计组要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征求被审计人和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无论有无异议,均应在一周内出具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逾期按无异议处理,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处,经审计处长审定后上报主管审计的院领导,而后抄送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个人。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对被审计人任期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责任,对绩效好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审计处应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表扬或奖励的建议;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问题,审计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部、人事处应将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考核,使用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并归入干部档案管理;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委监察部门处理;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审计处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意见,报请学院领导或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审计人员,应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依相关规定应接受审计的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