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招生监察工作,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严肃招生工作纪律,确保学院各类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招生监察工作要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按照“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思路,积极配合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大事前和事中监督的力度,共同维护学院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学院招生监察工作要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学院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在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由院纪检委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实施。学院成立由院纪委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各类招生监察工作。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此机构为非常设机构,有专人分工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监督检查学院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辽宁省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 参与学院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各类招生政策和办法。配合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及时整改。对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监察意见,被监察对象应及时书面答复;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要责令停止并建议相关部门暂停和取消有严重违纪行为嫌疑的人员参加招生工作。
第八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十条 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要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等各环节工作的监督工作;对各种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进行监督;对自主命题考试录取工作的监督以及录取后期补录工作进行监督;重点检查专业招生计划的分配与调整;对命题和考风考纪、评卷登分环节的情况以及进行复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工作程序情况进行监督;对各类新生录取的审批,考生电子档案制作,特别是有关考生体检和成绩等信息的采集维护情况,遗留问题的处理,收费项目的规范,公示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院各类招生的预录、退档名单,在向省招生办公室上载或上报前,须经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送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及时清退。
第十三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当年招生文件、计划;录取工作材料;术科考试电子档案成绩(包括磁盘);新生名册(磁盘);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材料;有关会议纪录;监察意见及回复;信访材料;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等材料。处理录取工作中遗留问题。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四条 实行招生监察人员选派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按照“政策熟、业务精、尽责任、守纪律”的要求,选拔群众信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素质好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监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经得起群众和领导的监督检查,经得起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冲击。加强对招生监察人员的政策培训、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招生录取监察工作。要加大网上监督的力度,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要掌握有关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管理的知识和网上录取的基本技能,运用现代化手段做好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要进驻录取场所,与招生管理部门的同志一起工作,履行职责,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能主动与招生管理部门的同志协商解决,对可能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苗头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有关招生录取的信访工作,严肃查处信访举报案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对招生信访件,纪检监察领导亲自过问,认真调查,做到件件有落实、有督办、有结果、有反馈。在录取现场设立信访组,接受考生家长的来信来访,对群众信访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分门别类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制度。将招生工作与“院务公开”结合起来,确保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纪事件处理结果公开。切实搞好宣传工作,把国家的招生政策以及学院依照国家政策制定的实施办法、在各地的招生计划、招生程序、规定、录取情况和收费项目、标准,通过网上和宣传媒介如实向社会公布,让群众能够在指定网站或宣传媒介了解到招生全过程,增加招生录取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招生监察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把“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制度落到实处。学院主管招生工作的负责人,既是学院招生的直接责任人,也是招生监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布置招生工作的同时,要对招生监察工作一同布置、一同检查、一同落实。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各部门的领导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要签订责任保证书,层层逐人签订责任状,主要内容是保证本职工作准确无误,保证所负责的工作环节没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对违反招生管理及违纪违规行为,将按《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重点监察制度。加强对招生单位担负录取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要选配计算机专业人员充实到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以加强对网上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特殊类型招生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参加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参与招生工作重大决策的研究决定,使招生监察人员始终对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原则、规定等的形成及其内涵全面了解掌握,从而提高监察工作的实效性。
第二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招生工作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请示。年度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向学校提交招生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参加网上招生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网上招生管理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完成的数据,严禁擅自改动。要自觉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电话等通讯工具对外透露仍属保密阶段的招录信息。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现场实行封闭。除视察招生录取工作的上级领导、招生录取和监督人员以及直接相关的服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准擅自进入招生录取场所。保卫部门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做好招生录取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工作中,学院各级党政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及工作上的便利为自己办私事,不允许接受妨碍公务的吃请,不准索要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钱物,严禁行贿受贿。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予以查处,涉及单位违纪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各类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职院[201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