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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作者 : 佚名
    来源 :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     日期 : 2010-05-10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招生管理,做好招生工作,明确招生责任,保证国家高等学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各类招生。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责任:招生期间,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为招生工作政策执行者,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咨询及调整计划使用的方案建议;招生工作人员承担具体的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 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于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以及发生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违规收费行为的,追究学院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决策的,以及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招生录取等原因引起的违规事件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3、属于部门负责人决策的,以及录取不公正、调整计划方案不合理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以及不按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定工作,并造成考生、家长和社会不满,影响正常工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
        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在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7、索取或收取考生及其家长的礼金、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8、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条 按《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招生监察办公室要负起招生监察责任,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八条 对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职院[20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