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中党内监督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我院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是院党委、行政、纪委向党的代表大会或下级党组织、党员及全院教职工通报重要情况,各分院、系、处、部、室等院下属组织向院党委、行政报告和请示重大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一)院党委、纪委全体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应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院公开;
(二)院党代会闭会期间,党委根据需要,应将加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决策,以及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情况,以会议或书面等方式向党代表通报,学院纪委应根据需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以及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以会议或书面等方式向党代表通报。
第三条 学院基层党组织对于本部门事关全局和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党委报告或请示。报告或请示的主要事项是:
(一)上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院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 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情况;
(五) 党员干部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或初核情况;
(六) 可能出现赴市、省和进京上访事件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七) 出现游行、罢工、罢餐、罢课等群体性事件和非法结社、集会等问题;
(八)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等问题;
(九) 上级党组织要求报告或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学院党委、纪委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院党委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及时掌握情况,支持有关部门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第五条 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一)本人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配偶子女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及处理情况;
(二)配偶、子女在本单位、本部门经商办企业情况;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建房、买房、装修住房和出售、出租住房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五)因无法拒绝而接受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或贵重礼品及处理情况;
(六)本人婚姻及变化情况,操办子女和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情况;
(七)本人在本职工作之外私自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职务的情况;
(A)本人出书、自行接受传播媒体宣传本人事迹情况;
(九)党组织规定需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本人认为应该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本人应在事前主动向所在部门党组织报告。无法事前报告的,要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时,应填写《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报给本单位党组织。特别重大的事项,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七条 党委接到党员干部或下级党组织的报告后,要认真做好处理工作,建立受理登记、处理意见记录。
党员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组织认为或本人要求应公开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领导干部向党委的书面报告,应在党委成员中传阅,或在最近一次党委会议上作口头说明。
各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向院纪委、党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党员干部所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综合情况。
第八条 院纪委应对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据实报告的,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200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