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中党内监督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行述职述廉的范围:
(一)院党委会及其成员;
(二)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各分院、系、部、处、室党政负责人。
第二条 述职的基本内容:
(一)领导班子述职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统揽全局,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员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2、加强理论学习,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译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理论开拓创新、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
3、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在重大问题特别是干部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实行科学决策和集体领导的情况;
4、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关心群众疾苦,解决涉及教职员工利益的情况;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教育监督管理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述职的主要内容:
1、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指示的情况;
2、与岗位职责要求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实践经验、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综合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情况;
3、依法履行职责,勤奋敬业,完成分管工作目标取得实绩的情况;
4、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集体领导和班子团结,改进工作作风的情况;
5、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
第三条 述廉的基木内容:
(一)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二)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三)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四)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方式方法:
(一)院党委每年向全院党员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二) 院行政领导班子每学期向全院教职员工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三)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在中层干部会议上进行一次述职述廉;
(四) 各分院、系、部、处、室党政负责人每年在中层干部或本部门教职员工会议上进行一次述职述廉。
第五条 述职述廉工作程序:
(一)领导干部征求分管部门和群众的意见;
(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三)主要领导主持召开述职述廉会议;
(四)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民主测评或民主评议;
(五)汇总民主测评或民主评议结果,并进行反馈;
(六)召开民主生活会,提出整改措施;
(七)向上级纪委、组织部门报告,向群众通报。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达不到三分之二和应到会人员不过半数的,一般不得召开述职述廉大会。
第七条 述职述廉工作的领导与监督:
(一)述职述廉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与纪委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部、纪委要对每年院中层干部的述职述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综合分析,并把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对发现的领导干部的一般问题,应督促其改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经初核属实的,要立案进行调查;
(四)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要在15日内,将工作情况和述职述廉材料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