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暂行办法
大职院委[201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基层党务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院党委、二级党组织(总支、直属支部)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及有关信息真实、及时地向党员或群众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防腐拒变能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不断提高学院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目标: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形成以制度管权、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原则:
(一)服从和服务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办学方针,努力营造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的良好育人环境;
(二)服从和服务于学院教学和科研中心工作,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特色,努力营造与地方经济共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纪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党务公开的监督,确保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努力营造清正廉洁的良好制度环境;
(四)坚持“一个标准”、“四个结合”,以师生员工满意为标准,激励、约束与监督相结合,党员群众的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党内外关注的大事与关注民生热点问题相结合,公开党内事务与保守党内秘密相结合,努力营造健康和谐的良好工作环境。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党内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的都要公开。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全面、客观、真实、具体的原则确定,除依照法律法规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应该全部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组织基本情况:包括学院党委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工作职责及人员岗位情况,基层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等;
(二)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包括年度党建工作计划,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党员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情况等;
(三)组织建设情况:包括院党委履行职责情况,党组织选举情况,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基层党组织活动立项等各类党建主题活动情况,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情况,发展党员情况等;
(四)制度建设情况:包括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及加强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等;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领导干部联系基层、联系师生、联系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联系群团组织等情况,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
(六)干部选拔任用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适度公开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规定》及相关政策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等;
(七)重大决策、决定、决议情况:包括院党委关于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任期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部署,涉及党员和师生利益的重要措施,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及进展情况;
(八)其他事项:包括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经院党委决定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等。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方法、程序、形式、时限
第八条 凡属党内法规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均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员、师生要求公开的事项,经院党委会研究认定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九条 党务公开分党内公开和党外公开两种形式,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适当的形式。党内公开形式包括党内文件和党内有关会议等;党外公开形式包括党务公开栏、校园网以及文件、会议等。党务公开实行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相结合,常规性工作每学期末公开一次;其他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开。同时,要注重党务公开与院务公开的有机结合,统筹配合、互相促进、协调运转。
第十条 党务公开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基本程序办理。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期限,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开,并将公开情况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开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信息,经汇总、审核后公开。
(二)重要事项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在公开前,通过预公开征求党内外意见。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核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已经审核的公开内容及时进行公开。
(四)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对所公开事项的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和说明,需要整改的及时组织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有关资料建档备查制度,包括: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有关文件、制度和活动记录;公开内容和检查情况记录;意见反馈和整改情况;工作总结及经验材料。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评价监督
第十二条 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和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党务公开实施意见,审定党务公开内容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建立健全党务公开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有关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党员代表为监督员的党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党务公开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保证党务公开的真实性,务求工作实效。要把促进党内民主、党员满意作为检验党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对推行党务公开工作执行不力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追究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公开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