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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高水平现代化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 日期 : 2020-12-10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高水平现代化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大职院〔2018〕4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辽宁省高水平现代化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双高”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审计法》《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等;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省高水平现代化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省高水平现代化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省高水平现代化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出细则》《大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大连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学校配套和行业企业投入,专门用于“双高”项目建设、专门核算、专门管理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学校“双高”项目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组依法依规对学校“双高”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包括学校“双高”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部门(单位)。
      第四条  每年11-12月份,项目审计工作组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并根据需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根据被审计单位及专项资金项目的不同情况,可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五条 项目审计工作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双高”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并报经批准后执行;
      (二)“双高”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虚列支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支出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四)仪器设备采购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资产采购及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所购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五)建设项目计划执行与完成情况。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有无超计划、超标准、超预算的预算外建设等问题;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程序
      (一)项目审计工作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
      (二)项目审计工作组召开审前沟通会,听取被审计单位对专项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状况及相关情况的汇报。
      (三)审计实施主要采取询问、查询资料等方式进行。被审计单位须按要求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资料包括:
      1.有关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
      2.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3.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谈判资料等;
      4.专项资金项目凭证、帐簿、报表和决算报告等;
      5.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资料;
      6.建设项目在实施期间购置的设备清单;
      7.与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决定、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资料;
      8.项目建设期间,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时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以及项目验收前的总结报告;
      9.其他有关资料。
      (四)审计中的记录和工作底稿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五)项目审计工作组在审计工作完成后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双高”项目建设专项项目的基本情况;
      2.“双高”项目建设专项项目立项依据、审批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
      3.“双高”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方法和程序;
      4.“双高”项目建设专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和财务管理情况以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6.重要事项提示。
      (六)项目审计工作组向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表上签字盖章后报送项目审计工作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七)项目审计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表一并报领导小组审议,主管审计校领导审批签发正式审计报告。
      (八)项目审计工作组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送交被审计单位及有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七条 项目审计工作组按规定将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向外泄漏。
      第八条 项目审计工作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双高”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