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做好学校党风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保证和促进我校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校、院(部、处、室)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责任主体为校、院(部、处、室)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班子中的正职、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和国家、上级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持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班子其他成员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部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重点联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和重点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指导、督促。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学校设立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部门(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是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各部门(单位)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抓组织落实、抓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校党委、校行政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二)每年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三)加强学校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纳入学习内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组织学校党员干部传达学习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
(四)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结合学校实际,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强化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六)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七)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审议决策制度;
(九)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组织并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相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工作,听取党风廉政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领导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制度的落实;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四)组织召开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
(五)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各项制度,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书记、校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部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重点联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和重点联系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和重点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工作的有关部署、计划和要求;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和重点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部门(单位)和重点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四)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决策;
(五)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各项制度,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纪委要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一)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规章制度,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
(二)落实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做好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了解全校党风廉政工作状况,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工作进展情况;
(四)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五)根据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六)研究和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拟定学校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对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校内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切实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八)协助党委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协助推进校务党务公开,发挥教代会和民主党派的作用,拓展群众监督的形式和渠道;
(九)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二条 纪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委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搞好组织协调,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二)协调、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制度和有关指示精神,发现问题主动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
(三)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接待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组织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有关事件和案件;
(四)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部门(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做好责任分工和组织实施;
(二)健全本部门(单位)党组织学习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和重要文件精神纳入学习内容,抓好党员干部、教职工的党风廉政教育,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和大学生廉洁教育。加强本部门(单位)廉政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监督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廉洁从政情况,每年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四)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或处(部、室)务会议制度,重要工作必须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五)加强本部门(单位)工作作风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
(六)协助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督促班子其他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
(二)加强日常党风廉政教育,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报告分管或重点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及校纪委;
(三)针对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和制度;
(四)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
(五)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积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一)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对分管范围内人员的教育管理;
(三)发扬民主作风,联系群众,主动向主要负责人汇报个人履行党风廉政职责的情况。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全校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 要把对班子和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与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作为考核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限期纠正;
(三)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档案。把对班子和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的结果装入干部考核档案,上报归档,并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评议制度。
(一)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具体负责组织全校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工作,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二)对全校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 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在每年年底前,要以书面形式专题向校党委报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 全校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在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述职述廉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 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班子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的座谈会、评议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 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听取被检查部门(单位)正职关于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通过实地察看、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委意见的制度。
(一)对拟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人选,在考察酝酿过程中要征求干部本人所在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要征求纪委的意见;
(二) 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纪委对干部的违纪问题决定立案调查,要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在对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工作中,应注意听取纪委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一)党风廉政谈话以新提拔任用和接近退休年龄并在重点岗位上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主要对象;
(二)干部上岗、离任前的党风廉政谈话,由纪委、监察审计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干部上岗、离任前的党风廉政谈话,要向被谈话人通报近年来中央、省、市对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提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部署和要求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布置、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办案不协助、不配合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工作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拒不承认或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学校纪检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被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取消该部门(单位)当年荣誉称号参评资格。被追究个人责任的,取消该责任人当年荣誉称号参评资格;对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各部门(单位)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具体情况制定配套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